索引号: | bgs-09_E/2015-0728001 | 公开目录: | 政府公文 | 发布日期: | 2015年06月15日 |
主题词: | 发布机构: | 办公室 | 文 号: |
为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根据全市安全生产会议精神以及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部署,结合开发区实际,确定从现在开始至8月下旬,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安全生产“百日集中整治行动”。具体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各级各部门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要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深刻吸取近期各地发生的事故教训,对重点领域、重点企业严防死守、铁腕整治,全面排查治理事故隐患,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行为,坚决遏制各类事故发生,促进全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二、整治重点
隐患就是潜在的事故,要立足预防,主动出击。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一次地毯式、拉网式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打非治违活动,做到全覆盖、无盲区。整治活动中,重点突出以下行业领域:
(一)道路交通领域。道路交通路面执法层面,最大限度将警力、警车、监测设备等投入到路面,重点管控客车、货车、危险品运输车、校车、农村面包车、渣土车、低速载货汽车 “七类重点车辆”,摸清每一台重点车辆的基本情况,将其纳入管理平台,加强日常监管,严查超员、超载、超速、疲劳驾驶、酒驾、毒驾、涉牌涉证“七种违法行为”,分析七种违法行为发生的特点规律,在城区集中查处酒驾、毒驾、渣土车野蛮驾驶、闯灯压线、争道抢行、强超强会、涉牌涉证等违法行为;在农村集中查处面包车超员、违法接送学生、农用车违法载人、酒驾等违法行为。交通运输企业层面,打击运输车辆非法营运行为,整治无经营许可、证照不全或无效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挂靠经营;营运驾驶员等从业人员无从业资格证上岗;营运车辆超限、超员、超载、超速运输;车站不按规定执行“三不进站六不出站”规定;客运车辆不按规定线路行驶,途中违规上下旅客,夜间违规行驶,疲劳驾驶;不按规定安装使用车辆卫星定位装置;非法改装危险品运输车辆,非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
(二)建筑施工领域。重点打击不办理施工许可、安全监
督等法定手续擅自开工的;不具备相关资质或超越资质范围承揽工程的,以及出租、出借资质证照的;无安全生产许可证或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擅自进行施工活动的;瞒报安全事故的,以及对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限期整改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参与违法违规工程建设的;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及工程监理人员未经培训、无证上岗的。集中整治将工程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的,或肢解发包、违法分包和转包工程的;随意压缩合理工期,不及时支付或扣减安全生产管理费用,干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正常建设管理活动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不按规定编制专项施工方案、不按要求组织专家论证,建筑起重机械不按规定进行备案的;施工现场组织管理混乱,违反安全生产规程,违章操作、违章指挥和违反劳动纪律的,以及施工工艺、技术装备、防护设施、作业环境等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健全、责任不明确、措施不落实、整改不到位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等责任主体对行业监管部门下达的隐患整改通知,不履行相关职责、不认真进行整改的,以及责令停工整改项目未经复查验收擅自复工的。
(三)危险化学品领域。严厉打击查处无证或证照不全从事生产、经营、建设、运输的;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运输的;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违法违规进行项目建设的;不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或无证上岗的;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违反规范要求实施八项危险作业的;危险化学品管道未依法取得许可,与居民区、学校等公共场所及建筑物、构筑物、铁路、公路、市政设施、通讯设施、电力设施的安全距离不足及非法占压的。重点治理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企业,自动控制、紧急停车、安全联锁装置未装备或不完善的;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企业,相关生产、储存装置工艺、设备管理不到位,应急救援设施配备不足的;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破土、临时用电、高处、吊装、抽堵盲板、设备检修等危险作业执行安全规范不严格,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作业前的风险分析、作业许可管理、作业过程监督等不到位的;涉及重大危险源的企业,安全管理、安全技术和监控、应急等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化工装置试生产、开/停车,落实各项安全条件和措施要求不到位的;化工生产工艺、设备、仪表、电气、公用工程、备件、材料、化学品、生产组织方式和人员等发生变化未纳入变更管理的,未制订变更管理制度、严格申请、审批、实施和验收的,变更前、变更过程中和变更后的各项安全措施不落实的;外来施工队伍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施工单位的资质审核不严格,外来施工人员的安全培训不到位,施工过程安全监督不到位,外来施工队伍未纳入本单位安全管理体系,统一标准、要求、管理的;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运行的标志设置不齐全,日常巡护、定期检测与维护不到位,监测与监控、自动控制和安全联锁等安全设施和措施不完善,事故应急管理缺失,转产、停产、停止使用的管道未采取措施妥善处置,敷设在河流或者其他环境敏感区域未采取强化措施的;化学品罐区安全管理七项具体要求落实不到位的。
(四)消防领域。以商贸物流、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地下
建筑、易燃易爆单位、“三合一”和“多合一”场所为重点,集中整治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不力、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未持证上岗、业务不熟练、脱岗漏岗等问题。集中整治公共聚集场所、劳动密集型企业不履行电气线路检测和维护保养职责、不能保障安全疏散、员工不具备消防安全“四个能力”等问题。按照公安部《人员住宿与生产经营贮存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督促违规场所将人员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场所彻底分离,拆除影响疏散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五)烟花爆竹领域。重点排查和打击治理超量、超范围经营以及许可证过期后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将企业或某个生产品种转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以及多股东各自组织经营的;从业人员未经培训合格上岗作业以及从业资格证书过期的。
(六)冶金有色和涉氨领域。重点整治粉尘企业厂房违规
设置在危房或违章建筑内;没有按照国家规程标准要求,配齐通风、防火防爆设备设施、灭火器材和独立除尘装置;产尘点没有装设吸尘罩;没有建立清洁制度;作业人员没有穿着阻燃材质的工作帽和衣裤;没有对从业人员进行粉尘防爆教育培训;没有制订针对粉尘爆炸事故的应急预案,没有加强培训和演练。集中整治涉氨制冷企业设计不规范,违规设计、违章建设;液氨使用存在安全隐患;包装间、分割间、产品整理间等人员较多生产场所没有形成间接制冷系统或其他安全制冷方式;使用快速冻结装置的企业没有采取安全防控措施;特种作业人员没有经培训合格后上岗作业等行为。
(七)油气管道。严厉打击管道打孔盗油违法行为;严肃查处在管道周边乱建、乱挖、乱钻及未按规定报备审批等违法行为;整治管道占压(安全距离不足)、管道与市政管网交叉联通、管道穿(跨)越人口密集区等隐患;整治油气管道安全设施“三同时”不落实,“带病”投产运行;严格落实管道企业主体责任,重点检查管道企业规划建设资料是否按规定报备;查处管道企业是否按规定设置永久性安全警示标示或者标识;管道企业是否按规定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检验单位定期对管道进行检测检验,同时报省管道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查处管道企业是否配置专职护线队伍,日常巡查、维修保养和事故抢修落实是否到位;查处管道企业是否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按规定报当地管道保护监督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是否加强对管道沿线居民进行重特大事故应急措施和安全常识的宣传,有关单位和居民应急救援演练是否落实到位;是否对已排查出的安全隐患加大整治力度,是否落实到具体部门和责任人,逐一整改、逐一销号。
(八)城市燃气。查处违法燃气工程建设行为,对燃气工
程项目建设程序是否合法,设计、施工、监理程序是否规范,
以及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等情况进行认真检查,重点查处违法违规建设的各类燃气汽车加气站、储配站、输配管网等设施和各类用户设施。查处无证经营、超许可证范围经营的行为,取缔无证经营的燃气汽车加气站和液化气储配站、瓶装供应站点、瓶组气化站;严厉打击向未取得许可证的企业和个人提供经营性气源的行为;打击倒罐倒气、掺混二甲醚等的非法供气站点。深入开展燃气隐患排查整改,重点抓好灰口铸铁管、燃气管线违章占压、高压燃气管道穿越城市4级地区等燃气隐患的整改。严查因野蛮施工对现有燃气管道的破坏,涉及燃气管线周围的施工行为要严格报备程序、严格施工安全控制,对造成破坏的行为严厉查处。
(九)爆破器材领域。重点打击“三非”(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建设)行为,整治违章指挥、违规作业及违反劳动纪律问题。公安部门负责的爆炸物品,重点打击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爆炸物品及易制爆物品;邮寄爆炸物品或者在托运、寄递货物、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爆炸物品;非法使用、私藏爆炸物品;非法携带爆炸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等涉爆违法犯罪行为。重点整治贩运爆炸物品的物流、寄递渠道;非法制贩、私拿私藏爆炸物品违法犯罪活动。
(十)特种设备领域。电梯使用:重点检查使用单位的
电梯是否注册登记并在检验有效期内,是否制定并严格落实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是否严格按照国家规范要求在检验有效期满前一个月申请定期检验;检查维保单位是否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定期进行维护保养,是否制定完善的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检查在检验有效期内电梯是否有安全隐患,对有隐患的及时进行整改。气瓶充装:重点检查企业是否存在无证、证照不全或过期、超许可范围充装的情况;资源条件是否保持取证时的许可要求;质量管理体系是否与企业实际情况相符并有效运转;是否依法履行对气瓶安全状况进行检查的义务;相关记录是否完善,档案管理是否到位;是否存在充装超期未检气瓶、非自有产权气瓶或报废气瓶(螺丝瓶)的情况;作业人员是否全部持证上岗。公共聚集场所:重点检查学校、幼儿园以及医院、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是否严格执行“三落实、两有证、一检验、一预案”的相关要求。
(十一)汛期安全工作。当前是道路交通、水上交通、建筑施工、洪涝灾害、地质滑坡、泥石流、电力水利设施、危险化学品等重点行业领域事故的易发时期。高度重视强降雨、冰雹、洪水、台风、雷电等自然灾害对安全生产工作造成的不利影响,各有关部门要提前制定和完善好防汛抢险应急预案,备足备齐防汛物资,落实应急抢险队伍,完善应急救援程序,增强预案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切实将防洪、抢险、救助各项防御措施落到实处。要提前做好汛期值班安排,防汛工作实行24小时昼夜值班,单位领导带班,确保重要天气信息、汛情、险情等信息及时传递。切实把汛期安全生产工作摆到重要位置,全力抓紧抓实抓好。
三、行动步骤
(一)组织发动阶段(5月中旬—5月底)
开发区成立全区百日集中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安监局。各街道办事处和安委会各成员单位要成立专门组织机构,制定实施方案,层层动员部署,广泛宣传发动,组织企业调查摸底,建立台账,自查自纠,为组织实施集中整治打下坚实基础。同时,将实施方案于 5月 25日前报开发区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集中整治阶段(6月初—8月中旬)
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要对照整治重点,组织相关单位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对本行业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牵头组织全面排查、集中整治。同时,要对监管责任不清晰,行业管理不明确的边缘领域、交汇区域、监管盲区,在明晰监管职责的基础上,由街道、工作区、村居等实行兜底管理,形成基层安全生产管理网络。
(三)总结验收阶段(8月下旬)
开发区督导组要深入街道、企业,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检查、督导,对工作开展情况全面评估验收。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要全面总结行动开展情况,形成自查报告,于8月底报开发区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展好这次集中整治行动,为开发区营造良好的安全稳定环境,实现安全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本地区、本行业领域集中整治行动的组织领导,将其作为一项重要工作,主要负责人要负总责、亲自抓,分管负责人要全力靠上具体抓。要进一步抓好安全生产岗位管理实名制,推行网格化管理,织密网格,落实责任。同时,有关部门要根据本部门职责,继续履行监管职责。要督促有关单位扎实开展隐患排查,及时整改隐患,确保不发生问题。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开发区管委会予以通报表彰;对发生有较大影响事件的,严肃问责。
(二)明确部门职责。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抓好本行业领域集中整治行动各项工作。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有色、涉氨企业等领域由区安监局牵头负责。油气管道由商务外事局牵头负责。民爆器材领域由经发局牵头负责。道路交通路面执法、消防、爆炸物品等领域由区公安局牵头负责。交通运输企业由交通运输管理办公室牵头负责。建筑施工、城市燃气领域由区建设局牵头负责。特种设备领域由区市场监管局牵头负责。公安部门要加强与行政执法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的工作联系,对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案件及时介入,并依法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对暴力抗法行为要严厉打击。对有关部门撤销许可的企业,市场监管局要依法督促其办理变更经营范围或注销登记;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取缔未经安全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宣传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做好百日集中整治行动的宣传报道工作。要加强街道与部门、部门与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防止出现推诿扯皮现象,形成工作合力。
(三)强化调度考核。开发区分管领导要对分管领域亲自带队检查,亲自落实整改。管委会将组织专门安全成产督导组,在辖区内每月至少督导两次,确保大检查扎实开展。开发区百日集中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集中行动的调度督促,实行周通报、月调度制度。要将集中整治行动列为安全生产年度考核重要内容,对成绩突出的予以表彰奖励,对工作被动落后的予以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