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432464-3-1-02_C/2015-0720001 | 公开目录: | 政策文件 | 发布日期: | 2015年03月20日 |
主题词: | 发布机构: | 办公室 | 文 号: |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 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环境保护大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15〕22号)、《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市工业企业环保执法监管大检查的通知》(临政办字〔2015〕11号)要求,切实做好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全覆盖、零容忍、明责任、严执法、重实效”的总体要求,全面深入排查环境风险隐患,依法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对各类突出环境问题查处到位、整改到位;进一步摸清排污单位底数和环境监管薄弱环节,全面落实责任,认真自查自纠,实行“双晒”公开,全方位夯实环境保护日常管理、执法监督、司法联动、能力建设等工作基础,建立健全环境监管执法长效机制,防范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发生,着力推进环境质量改善。
二、检查内容
(一)所有排污单位污染排放状况。重点排查各类工业园区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是否正常、污染物是否达标排放、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处置是否正确以及是否存在环境风险隐患等;突出抓好火电、水泥、石化、化工、冶炼、造纸、酿造、制药、污水处理、制革、电镀等重点排污企业及矿山采选企业、危险废物产生(经营)单位环境守法检查。
其中,对工业企业及污水处理等排污单位的检查,按照
《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区工业企业环保执法监管大检查的通知》要求执行。
(二)各类资源开发利用活动对生态环境影响情况。重点排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违规排污口及建设项目是否取缔,自然保护区内是否存在违法开发和建设活动等。
(三)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情况。重点排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等。水泥行业按《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处置,可直接利用其排查结果。
(四)在线监测设施运行情况。主要排查在线监测设施采样点位置、采样管线、分析设施等监控设施现场端建设情况,在线监测设施运行、维护、检修、校准校验情况,排污单位生产工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与在线监测数据的相关性情况,重点检查有无篡改、伪造在线监测数据等违法情形。
(五)阻碍环境监管执法“土政策”清理废除情况。重点排查以实行“封闭式管理”或者以预先报告、限制环保部门执法次数等方式,阻碍现场执法检查;违反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规定,擅自减免征收排污费或者采取协议收费、定额收费等形式降低收费标准;招商引资优惠性政策违反环保管理规定,对环保部门下达招商引资任务和指标等。
(六)土小污染项目清理情况。重点排查辖区内国家明令禁止的土小企业和污染严重的土小项目。对土小污染项目是否按照“断水断电、拆除设备、清理原料”要求落实取缔措施。
(七)公安环保联动执法情况。重点排查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行为环保部门移送公安机关执行情况,是否存在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现象。
(八)对群众举报投诉重点案件、舆情反映强烈的环境污染问题及长期未得到根治的突出环境问题开展检查。
三、检查方式
(一)排污单位自查自纠。所有排污单位要重点围绕项目手续、治理措施、生产装置、在线监测、无组织排放、生产安全、固废管理、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建设等方面,深入开展自查,及时发现问题,制定整改措施,边查边改。自查发现的所有问题、已整改问题、计划整改问题必须如实报告并自觉接受监督检查。无法在短期内完成整改的,要明确整改计划和完成时限。
(二)园区、街道排查整改。十大产业园区管委会要联合相关街道按照统一部署,细化大检查方案,结合日常管理工作,全面、深入、细致、彻底地开展大检查,对重点企业要制定检查预案。对大检查中发现的环境问题,列出清单,制定综合整改方案,实施分类治理,确保整改到位。
(三)区级督导抽查。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对各园区、街道大检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及时调度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对重点地区和重点企业进行抽查,发现问题提出解决意见,督促落实整改措施。
四、时间安排
(一)2015年3月5前,动员部署。各园区、街道在2015年3月5日前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检查工作方案,做好动员部署,落实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保障,并将工作方案、联络部门及联系人员信息等有关情况报区环保分局。
(二)2015年3月5日至31日,全面开展自查并整改。企业自查的同时,各园区、街道按照工作方案,组织开展检查工作,并将检查工作进展情况于每周五12:00点前(附件1—4)报区环保分局。
(三)2015年4月1日至30日,开展区级督导检查。4月底前,管委会将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重点园区、街道和重点企业,进行全面督导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向管委会主要领导汇报。
(四)2015年5月底前,落实“双晒”制度。3月底前,各排污单位将自查出的问题进行“自晒”;5月底前,所有排污单位和园区、街道全面实行“双晒”。“双晒”内容每周动态更新并上报环保分局,做到边查边晒。
(五)2015年10月底前,建立污染源信息数据库。10月10日前,各园区、街道要将所有污染源信息填写排污单位基本情况明细表(附件7)上报区环保分局,环保分局要将污染源信息录入智慧环保系统,建立辖区内污染源信息数据库。
(六)2015年12月,进行工作总结。各园区、街道于12月1日前将大检查结果报区环保分局,并向社会公开。
区环保分局报送联系人:刘晓芳、朱礼敏。
联系电话: 8800043,传真: 8800098。
五、检查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要强化政府对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的领导责任,加强组织协调,制定实施方案,明确职责任务。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履职尽责,按照责任分工,积极配合做好大检查相关工作。在开发区管委会的统一安排下,区环保分局要指导园区、街道切实加强日常环境监管,把开展大检查作为一项常态化工作,持续深入排查整治环境隐患。要组织开展自上而下的抽查督查工作,将检查督导贯穿于大检查的全过程,将2015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纳入大检查。
(二)强化能力保障。开发区管委会要加强环境监测能力,特别是大气污染源监测能力,改变区环保部门无监测能力的现状。严格按照《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镇村环境保护责任加强基层环保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临政发〔2015〕5号)要求,加强环境监管执法队伍建设,所有园区、街道及工业集聚区配备必要的环境监管人员。提高大检查人员专业水平,检查人员力量不足的园区、街道,要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专业组织和行业协会等聘请专家参与检查。要保障大检查所需的必要经费,配备调查取证、监管执法装备,保证基层环境执法用车,为推进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提供有力支撑。
(三)加大处罚力度。对没有污染防治设施、防治设施与生产设施不配套或因管理问题造成污染物超标排放的,要列出环境问题及违法企业清单,明确整改措施、期限和要求,整改结果向开发区管委会报告。对检查时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及时上报区环保分局,环保分局要依据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严肃查处到位。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应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要依法处理。对恶意违法排污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物质的、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伪造或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等违法行为,依法从重处罚;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落实“双晒”制度。根据环境信息公开规定,对所有排污单位实行问题“双晒”公开(晒企业治污情况、晒环保监管情况),在厂门口显著位置设置固定公示栏,对企业自查、县区检查发现的问题和整改要求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有大型电子显示屏的,可在显示屏上滚屏公示。公示内容主要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企业环保负责人姓名及联系电话、环境问题及整改要求、环保部门检查负责人员姓名等;环境问题包括企业自查发现问题、园区、街道检查发现问题、区级及以上部门检查发现问题,实行每周动态更新。公示栏应设置夜间照明设施,方便夜间执法人员及公众现场查看。对未按要求进行“双晒”的排污单位,按《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环保部令第31号)进行处罚;对检查发现未晒出的环境违法问题,以及通过隐蔽场所、无厂牌等方式逃避监管的,依法从重处罚;对不认真落实“双晒”制度的园区、街道,予以通报批评,责令整改。
(五)完善数据信息。各园区、街道要建立完善企业环保管理制度,对所有检查的企业建立一厂一档,将企业基本信息、地理坐标、建设项目情况、污染防治设施情况、现场检查情况、违法行为处理情况等记录在案。要根据全区智慧环保应用平台环境数据资源中心建设要求,完善污染源信息数据库,保持动态更新,区环保分局应及时更新信息,实现数据共享,提升执法水平。区环保分局负责对各园区、街道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建立情况进行指导、督查。
(六)强化信息调度。各园区、街道在大检查期间,要做好信息统计和分析工作,围绕大检查工作开展情况、做法、成效等重点内容,编发简报信息。同时,要加强信息报送管理,确保各类信息报送及时准确,严禁漏报迟报,对不涉及填报信息内容的园区、街道,实行零报告制度。
(七)严格追责问效。强化排污单位法定治污责任,将排污单位自查自纠、“自晒”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列入环保“红黑榜”。强化环境隐患排查整治责任,确保问题查实查清,整改彻底。自2015年7月1日起,对下级部门未查出的明显环境问题,被媒体曝光、舆情反映强烈的环境污染问题,未按《环境保护法》要求处理到位、长期未得到根治的突出环境问题,要依法依纪追究相关园区、街道、单位、企业和责任人员的责任。对在环境保护大检查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开发区管委会给予表彰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