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 工伤认定 |
办理地址 | 政务大厅人社局6号窗口 咨询电话:0539-8891787 |
许可条件 | 1、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由参保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用人单位未参保的,由生产经营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 2、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因交通事故、失踪、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伤害及受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影响不能在规定时限内提出申请的,经用人单位书面申请,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0日。 3、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4、用人单位应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24小时内电话或2日内以书面形式(附件1)报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
申请资料 | ①职工工伤认定申请表(在社会保障部门领取); ②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材料(劳动合同关系裁定书); ③医疗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复印件)、初次诊断证明;住院治疗的,提交住院病历材料; ④受伤职工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⑤事故单位安全监察科室出具的事故报告; ⑥两人或两人以上现场目击证人证词(证词需要按手印)、证人身份证复印件; ⑦交通事故的提交职工驾驶证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⑧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提交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查询证明; ⑨因工外出或借调的由单位出具相关证明; ⑩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⑾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认定因工死亡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 ⑿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和死亡证明; ⒀属于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交有效证明; ⒁属于因战、因工负伤致残的专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医疗机构对旧伤复发的诊断证明。 |
办理程序 | 工伤认定的受理 1、申请材料不完整的,经办机构一次性书面通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2、申请材料完整,经办机构应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决定应载明不予受理的理由、事实依据,并告知申请人行政复议的时间和科室。 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 1、对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2、申请人有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不再调查核实; 3、调查核实应2人以上,并出具执法证件; 4、重点调查在场人员和有关知情人,并为提供材料的人员保密; 5、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整改,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6、申请人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并在10个工作日内提交相关证据。否则,经办机构可以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1、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2、工伤认定决定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①用人单位全称;②职工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身份证号码;③ 受伤部位、事故时间、伤害经过、核实情况、治疗基本情况及诊断结论;④认为工伤、视同工伤或认为不是工伤、不视同工伤的依据;⑤认定结论;⑥不服从认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的科室和期限;⑦作出认定决定的时间。 认定工伤决定书的送达 1、工伤认定决定作出后,在20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请人和用人单位; 2、送达工伤认定文书必须有送达回执,并有日期、签名或盖章; 3、送达文书应直接交被送达人; 4、被送达文书被拒绝的,送达人应请有关组织到场,说明情况,在回执上注明拒收理由和时间,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把文书留在交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 5、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
办理部门 | 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法律效力 | 《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 |
名称 | 描述 | 表格 | 样例 | 说明 |
工伤认定申请表 | 50176K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