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认定 |
办理地址 | 政务大厅7号窗口 咨询电话:0539-8891787 |
许可条件 | (一)取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部门颁发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并通过《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 (二)应配备专职(全日制用工)药学技术人员至少2名,其中:1名应为执业药师(含执业中药师)或从业药师,并有1名(含1名)以上药师(含中药师)及以上职称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经营中药饮片的,应有中药专业相应资格。营业时间至少有1名药学技术人员持证挂牌上岗,技术人员执业地点必须在本药店在职在岗; (三)营业场所中实际用于药品经营的使用面积。城区零售药店不少于100平方米,连锁药店及街道村居药店不少于60平方米; (四)经营药品品种规格800种以上(不含中药饮片),其中基本医疗保险用药品种在80%以上; (五)陈列药品应遵循分类管理原则。药品与非药品,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内服药与外用药,中药材、中药饮片与其它药品要按品种、规格、剂型、用途分类摆放,类别标签放置准确,字迹清晰。处方药不得采用开架自选的陈列方式经营; (六)建立健全药品购销存管理制度,实行药品“购、销、存”电算化管理,账册清楚,账物相符,按GSP要求进行电脑管理并做好各种台账。具备及时供应基本医疗保险用药和提供服务的能力; (七)从业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八)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建立药品质量保证制度,确保用药安全有效; (九)按照国家和省、市物价管理部门的药品价格政策,建立药品价格管理制度,做到药品价格准确标价,标牌规范; (十)近一年内无违法违规经营药品情况。 |
申请资料 | (一)书面申请和《临沂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申请书》一式三份; (二)《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原件、复印件; (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物价部门提供的无违法违规证明材料; (四)向社会公开承诺:“保证在本药店营业场所内以经营药品服务为主,不经营、摆放化妆品、洗涤用品、食品等日用百货非药品。”的承诺书; (五)社会保险登记证(或社会保险单位基本情况表)和申报上月社会保险缴费单原件和复印件,劳动合同签订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职工花名册;执业药师注册证和药学技术职务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同时报药学技术人员花名册电子版); (六)药品经营品种价格清单(纸质和电子版); (七)单位所处地理方位图及房契或租房协议; (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
办理程序 | 定点零售药店每年审定两次,申请人可于每年3月底、9月底前10个工作日内到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书面申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在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作出结论。 (一)申请受理。符合定点资格和条件的零售药店,申请人可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书面申请,并按规定提交有关资料。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已受理;申请材料不齐或不符合要求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材料,申请人补正材料的时限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逾期未按要求补正材料的按不予受理处理。 (二)资格审查。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书面和现场审查的基础上,综合参保人员需求和相关部门意见,对零售药店进行定点资格审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从相关科室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中组织人员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后确定资格。符合审定条件的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审查、抽查,以及发文公布。 (三)网上公示。对拟确定为定点的零售药店,将在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站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限为7日。 (四)确认定点。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虽有异议经复查符合条件的,由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定其为定点零售药店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布;不具备定点资格的由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知申请单位。 |
办理部门 | 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法律效力 | 未依法取得定点资格的,不得进行基本医疗保险联网结算。 |
名称 | 描述 | 表格 | 样例 | 说明 |
定点零售药店申请书 | 45568K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