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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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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私有房屋(住宅)买卖
办理地址
政务大厅
许可条件
房屋登记办法
申请资料
卖方:房屋所有权证原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结婚证或并户的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1份)。未婚的提供婚姻登记处出具的未婚证明及户口本原件,离婚的提供离婚证明(离婚证或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丧偶的提供夫妻关系证明及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买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结婚证或并户的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1份)。未婚的提供婚姻登记处出具的未婚证明及户口本原件,离婚的提供离婚证明(离婚证或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丧偶的提供夫妻关系证明及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注:
1、房权证号为8位数字的房权证需到一楼档案室出具查档证明。所售房屋为卖方唯一住房,且取得房权证超过5年的,到档案室开唯一住房证明;所购房屋为买方唯一住房的,且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的,到查档窗口开首次购房证明,提供买卖双方签订完整的房屋买卖契约。卖方不能到场办理的需出具经公证的委托书,买方不能到场办理的需出具委托书(可不公证)。
2、应提交房屋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办理程序
测绘----评估(市局备案的评估机构)---资金监管(市局)---完税(地税局窗口)----受理----审核(市局)---记载于登记簿(市局)---缴费----缮证
注:3个工作日后持身份证、受理单、缴费通知单缴费。
办理部门
房产交易中心
法律效力
房屋登记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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