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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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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遗失补证
办理地址
政务大厅
许可条件
房屋登记办法
申请资料
复印的房产档案、报纸原件、公告原件、产权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结婚证或并户的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1份)。未婚的提供婚姻登记处出具的未婚证明或户口本原件,离婚的提供离婚证明(离婚证或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丧偶的提供夫妻关系证明及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注:1、原房权证号为8位数字的复印档案时一并出具查档证明。
2、集体土地范围内村民住房的房权证遗失,由登记科就补发事项在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公告。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权证遗失,由产权科就补发事项进行公告。
3、申请人为组织、法人的,提供身份证明(企业法人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团法人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经营性其他组织提交营业执照;非经营性其他组织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明或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4、应提交房屋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办理程序
测绘----公告(市局产权科或登记科)5个工作日后---受理----审核(市局)---记载于登记簿(市局)---缴费----缮证
注:领取受理通知单3个工作日后持身份证、受理单、缴费通知单缴费
办理部门
房产交易中心
法律效力
房屋登记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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